湖南省环保厅权威解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编者按:2018年1月1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为增进公众对这一《办法》的理解,推进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湖南省环保厅相关人员对这一办《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来湘检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情况时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协同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打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先后经历4次修订和修正,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固废法》是大法,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和宏观性,需要结合实际制定一部符合湖南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
我省是“有色金属之乡”,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化工等企业推动了全省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产生量增多、固体废物种类增多、防治任务增大等新情况。我省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尤其是危险废物产生量居全国第二位。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污染成为湖南环境质量改善的短板,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极大影响,尤其是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持续性、隐蔽性、突发性、分散性、途径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以及来源的不确定性等特性,决定了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一定是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领域。因此,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刻不容缓,加快出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改善环境质量已经成为各界共识。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办法》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为着力解决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抓手。《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了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制化水平,对于推动我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建设生态强省、美丽湖南意义重大。
三、办法主要内容
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下,2012年由省环保厅提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并列入湖南省2013年度立法项目。经过广泛调研、考察、座谈,组织立法听证和论证,从初稿到《办法》,千锤百炼、反复修改,可以说是四年“磨一剑”,非常不容易。
《办法》共36条,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宗旨,坚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单位、个人相应责任,鼓励公众监督和宣传教育,加强农业、林业、工矿业和建筑业固体废物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及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管,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
四、主要亮点
本《办法》属于实施性立法,不照抄上位法的条文,回应了社会公众关注和影响大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问题,紧密结合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所采取的新举措,结合我省实际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补充规定。主要亮点如下:
1、《办法》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对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固废污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确定有关责任主体履行污确染环境防治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单位、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推动形成“抓发展抓环保、抓生产抓环保、抓行业抓环保”的齐抓共管大格局。
2、《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固体废物管理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专用分类回收暂存场所,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和农用残膜进行回收,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突出了对农村环境的关注和对农民的关怀。
3、针对我国当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热点难题,《办法》第十五条分别从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的相应义务。这一条款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问题,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4、《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开展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我省开展第三产业及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时法律依据不强的问题提出,当时来说,这一条款突破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明确收集经营活动范围仅限于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规定。2017年12月22日,原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01号)扩充了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可收集废物类别,包括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废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从地方事权角度允许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收集经营活动的类别。因此,《办法》中关于开展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条款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5、《办法》针对日益凸显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风险,明确规定禁止将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处置,严格控制哪些运输、贮存、利用等环节环境污染风险高、环境危害大以及可回收利用物质少的危险废物从省外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这一规定是落实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具体表现,充分体现了以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思想,以防控环境风险为主线,以立足解决我省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贯彻就近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6、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的新形势,《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新、改、扩建危险废物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照权限颁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解决了新、改、扩建危险废物项目验收以生产为前提、生产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前提、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生产为前提的矛盾循环难题。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详细分析论证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及污染防控等措施,对危险废物利用建设项目还应当提出原料有毒有害成分具体控制标准。
7、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考核评审指标体系。强化了医疗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8、立足我省矿山多、环境风险高这一实情,《办法》第十四条高度关注矿山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矿山企业当定期对矿山周边的地下水、土壤、大气和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状况和尾矿库坝体的位移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我们要以‘铁腕执法、铁面问责’的无私无畏精神,坚决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以解决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