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是指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机电等单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检测机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应在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职责。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 (三)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相应等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证书附件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必须覆盖质量检测的所有项目/参数。 第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存在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承担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不再参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果负责,不得将质量检测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检测负责人制度。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时,必须指定现场检测负责人,并明确现场检测负责人职责; (二)现场巡查制度。检测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测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并留存巡查记录备查; (三)检测结果周报制度。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测结果的报送工作,并应在每周最后1个工作日按要求将质量检测情况报送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重大质量缺陷快报制度。对于现场检测发现的影响结构受力和安全的质量缺陷,检测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现场检测人员应持有公路工程相应专业的试验检测证书,其岗位登记在该检测机构。其中现场检测负责人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师)证书。 第十一条 现场检测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工作程序及有关廉政规定,独立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章 质量检测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对质量检测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供质量检测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现场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前按以下程序制定质量检测方案,并按以下要求报备。 (一)建设单位在确定检测机构前,应制定质量检测初步方案。对于悬索桥、斜拉桥、特大型桥梁等技术复杂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与频率、外观检查内容应由质监机构、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二)检测机构根据质量检测初步方案要求,对拟竣(交)工的工程项目制定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检测内容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审查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并在质量检测工作开展前15个工作日将审查后的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审查意见和检测机构有关情况报质监机构核备,并同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已核备的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建设单位应重新核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质量检测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合同和质量检测方案开展各项质量检测工作。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见证。现场见证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检测方案、检测工作是否规范以及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等。 第十六条 交工验收现场质量检测工作应在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对拟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评定均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工程现场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后开展。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现场质量检测工作应在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工程现场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后开展。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合同和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投入检测人员和设备,检测人员资格及数量应满足要求,仪器设备应正确配置; (二)严格按照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以及合同等开展现场质量检测工作,不得通过随意增减检测频率、改变检测部位等方式调整检测合格率; (三)现场检测应在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四方共同确认的桩号或位置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检测的具体位置应在现场清晰标识,检测痕迹应清晰; (四)原始记录数据应真实、准确,签认齐全。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客观、准确、完整,并在检测报告中对质量缺陷做出评价、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五)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时,检测机构应对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在有关报告中列出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照表。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按以下要求报送检测结果和报告: (一)严格执行检测结果周报和重大质量缺陷快报制度,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阶段性质量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与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出具阶段性质量检测成果及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资料(含电子版)报送建设单位; (三)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质量检测报告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检测进度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实际,分阶段组织检测机构向质监机构报告检测情况。现场检测工作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报送质监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按以下要求组织整改: (一)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逐条查明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二)对于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重大缺陷问题,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专项认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须经设计单位确认; (三)负责组织符合资质条件的修复单位,按照经审核、确认的整改方案进行修复,整改率要达到100%; (四)修复工作完成后,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修复单位对整改修复情况进行专项验收、签认; (五)由检测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整改情况复查报告,对于《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中的不符合项应重点检查; (六)建设单位将整改修复结果以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整改情况复查报告一并报送质监机构。高速公路项目同时报送省高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高指、省公路局、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质量检测工作的行业管理。质监机构应加强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审查,加强检测过程督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质量检测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高指、省公路局应牵头会同省交通质监局分别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招标范本》,报送省厅印发,以指导开展招标工作,规范招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质量检测数据或报告无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监机构依法给予查处。 (一)未签订检测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报备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的; (三)擅自更改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的; (四)未按要求实施现场见证的; (五)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或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或现场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质量检测数据或报告无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或分包检测业务; (三)出具错误或虚假检测结论、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报告的; (四)未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 (五)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六)擅自更改实施性质量检测方案的; (八)检测数据无法溯源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监理、施工以及检测机构等单位未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法律法规,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厅《关于省级质量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建〔2014〕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路工程项目) 质量检测工作情况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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